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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李洪祥教授等应邀参加第十一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2日 14:09     点击数:

2024年4月20日,我司李洪祥教授、马佳悦博士研究生、崔家强硕士研究生前往中国人民大学参加第十一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精诚知识产权主办。来自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的300余名代表参加了本次论坛。

论坛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务疑难问题、《民法典》继承编疑难问题、家事审判程序等问题展开讨论。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王丹法官作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主旨报告,然后共分为四个不同的板块,分别由主旨发言、与谈发言和专家点评组成。我司李洪祥教授作了“夫妻侵权之债的构成及其责任财产范围”的主旨发言。李洪祥教授认为,夫妻侵权之债的认定和侵权之债责任的承担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在责任的认定上,一般来讲,夫妻侵权之债不构成《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有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言之为:在夫妻一方为侵权行为,但属于双方通谋而为则是夫妻共同侵权,也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实施侵权行为,由于经营活动是双方的,所以也属于共同侵权,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场合,个体工商户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场合等均可以构成。在责任的承担上,若侵权人配偶事后表示愿意共同承担侵权之债,构成债务的加入,是财产责任范围问题,不是债务构成问题,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责任财产范围应当尊重加入人的意思。侵权之债为个人债务时的责任财产范围限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而定:通谋的共同侵权之债,则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营过程中侵权构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则连带责任财产范围仅限于侵权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我司李洪祥教授与马佳悦博士研究生、崔家强硕士研究生撰写的论文《夫妻间房产赠与行为的性质及其救济》《论夫妻侵权之债的构成及其责任财产范围》均被收入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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